法治小故事。(不是法制故事)
一、法治小故事。(不是法制故事)
1、鼠狱
张汤在西汉武帝时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审判许多重大案件,用法严酷。他小时候即已显露出作法官的潜质。一次他父亲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将肉偷走。他父亲回来,很生气,动手打了他。张汤遂挖掘鼠洞,将老鼠捉拿归案,老鼠偷的肉还没有享用完,“鼠”赃俱获。张汤按正式审判程序,审讯老鼠,记录供词,写成文书,最后定罪判决,处老鼠以磔刑。其父回家看到他写的供辞文书如同出自一个老练的狱吏之手,大为惊讶。以后遂让张汤书写判案文书。
2、三尺法
杜周是西汉时有名的酷吏,为人持重少言、内心阴刻。皆任廷尉、御史大夫。汉武帝对他颇为欣赏。什么原因呢?一是因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狱,专以皇帝旨意为准。皇帝所讨厌的人构讼,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开释的人,他就网开一面,找借口释放。有人就此责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所谓三尺法指的是写在三尺长竹筒上的法律条文。对这样的责问,杜周一笑置之,振振有词地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应该说,杜周道的是实情,说出了封建社会里十分普遍的执法心态和现象。杜周能坦率承认这一点,还有几分可爱之处。
3、太守断牛
于仲文曾任北周时安国太守。他任太守时,有任、杜两家各失其牛。后来任家得到一头牛,两家都说是自己家的牛,各执一词,州郡长期不能断决。益州有一位官员说:于太守必有主意。于仲文接手此案后。说“此易解耳。”他令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驱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结果要认领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于仲文先前又令属吏悄悄微伤要认领的牛,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任家见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则无所谓。于是于仲亏银文便据此下判将牛断给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4、法大镇当有常
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高宗、武后两朝。他任大理丞时,
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有一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滚空粗、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一番说既婉转得体,又顾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态度才缓和下来,善才幸免一死。
二、真实法律小故事100~200字
昨日下午,市公安局追捕民警千里急驰赶到湖南省华容县,将涉嫌伤害致死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慎毁周某押回东阳受审。
6月7日凌晨1点45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江北街道亭塘小区有人斗殴,有多人受伤。
江北派出所值班民警迅即出警,发现已有4名伤员送医院就医。其中湖北襄阳市人小赵(男,17岁)抢救无效死亡。
市公安局命案侦查机制当即启如贺动,刑侦、巡特警及相关派出所连夜紧急动员,渣孝派投入警力侦查。
至天明,案情基本查清。湖南省华容县的周某与湖北襄阳市人小赵,因女友之争,发生斗殴。周某持刀将小赵刺死,又将赵某、朱某等三人(均为湖北人,无生命危险)砍伤后逃离现场。
8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慑于警方追捕压力,向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现犯罪嫌疑人周某已被刑事拘留,案情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三、关于法律的故事100字
A公司为宣传其生产的木地板,通过经销商向消费者发放印刷品广告。A公司在印刷品广告上称其产品为央视上榜品牌,产品的甲醛释放量小于0.2毫克/升。经调查,中央电视台从未授予任何企业“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且A公司生产的木地板的甲醛释放量经法定机构检测远远高于其标称的数值。2008年6月,B工商局对A公司利用印刷品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A公司不服B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B工商局适用法晌棚纯律错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A公司诉称,既然B工商局认定A公司是利用广告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就应当依据《广告法》对其违法行为定性处罚。在庭审过程中,B工商局对A公司的观点进行了反驳。B工商局提出,A公司对凡是广告违法行为均应适用《广告法》的理解是错误的,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广告法》主要是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B工商局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处罚并无不当。和李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B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中A公司与B工商局争论的焦点是,当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均作出规定,即出现法律竞合的情况时,该如何选择适用。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处理法律竞合的情况时,不仅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还要结合违法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本案中,A公司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各部法律、法规在规范广告行为时宴咐各有侧重。《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法,主要是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广告行为进行规范。本案中,A公司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为了误导消费者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特性。B工商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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